时间: 2024-01-25 08:10:15 | 作者: 船用发电机
船舶岸电系统,就是在船舶正常营运靠港期间港口向船舶供电的设备,包括船载装置和岸基装置。
据统计,船舶靠港停泊期间由其辅助发电机所产生的碳排量占港口总排碳量的40%至70%,是影响港口及所在城市空气质量的主要的因素。推广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减少船舶靠港期间大气污染物排放,是改善城市空气质量的重要举措,也是打造绿色港口,实现碧水蓝天的重要途径。
小编下面就重点对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方面做了梳理,带大家一起学习、掌握一番吧!
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的规定,以下船舶应具备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
(2)2020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国内沿海航行集装箱船、邮轮、客滚船、3000总吨及以上的客船和50000吨级及以上的干散货船;
(3)自2022年1月1日起,使用的单台船用柴油发动机输出功率超过130千瓦、且不满足相关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的国内沿海航行公务船、集装箱船、客滚船、3000总吨及以上的客船和50000吨级及以上的干散货船,应加装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
具有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的船舶(液货船除外),在沿海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3小时,在内河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2小时,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应当使用岸电。船舶、码头岸电设施临时出现故障,或者恶劣气候、意外事故等紧急状况下没办法使用岸电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提出,“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港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但使用清洁能源的除外”。
第八十四条针对“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使用岸电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第三款提出, “船舶进港靠泊,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靠泊期间应当使用岸电”。
第七十五条针对“船舶不按照要求使用岸电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由海事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船舶应当在靠泊前,向港口经营人提供船舶受电设施的配备情况以及主要技术参数等信息。同时,可以通过码头企业网站等渠道了解码头岸电设施主要技术参数等信息。
②船舶应在航行日志或能耗数据收集专用记录簿中记录岸电使用情况,记录内容主要包括泊位名称、船舶名称、靠离泊时间、岸电使用起止时间、用电量等。船舶受电设施发生故障的,还应当记录故障时间、故障情况及修复时间等。记录至少保存2年。
③船舶应当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岸电使用过程中各类事故的应急处置流程,并定期进行演练,适时修订。
④船舶受电设施临时发生故障时,应提前向海事管理部门提交豁免使用岸电申请,经同意后可豁免设备故障期间的岸电使用要求。故障船舶应尽快安排修理恢复受电功能,原则上同一船舶6个月内不得重复申请豁免。
海事管理部门通过文件查阅等方式,核查船舶受电设施满足《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要求、船舶使用岸电等情况,将加强船舶岸电系统的船舶监督检查工作。对于适用船舶,核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2)核查船舶岸电箱接线柱、断路器、指示灯或电压表等是否功能正常,铭牌信息是否与证书船载设备信息相匹配。
(4)核查船舶船岸连接电缆,该电缆应采用具有足够电流定额、耐油、滞燃护套的柔性电缆,应符合公认的标准,并尽量选用3×25mm2 、3×70mm2 、3×95mm2 三种规格之一。
(5)核查船舶是否已建立船舶岸电连接操作程序或相关制度,程序或相关制度可以纳入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6)核查岸电船载装置是否具备应急切断功能,其布置应能防止被误触动。应急切断动作时,应在港内停泊时有人值班处所发出听觉和视觉报警信号。
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力度在不断加强,但处罚不是海事管理部门的最终目的。随着船舶污染排放等大气污染问题慢慢的被人们重视,我们该加强船舶岸电系统的使用和推广。然而,使用船舶岸电,涉及到航运公司、船舶、码头、监管单位等多个角度,我们该牢牢把握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扎实开展使用船舶岸电相关工作,为空气质量改善和国家减排目标作出积极贡献。